技藝教育資源中心試辦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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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教育部技職司八十九、九十年度「技藝教育檢討與改進規劃」報告,以及九十年六月七日向部長簡報「技藝教育改革方案(草案)」,為建立完備的技藝教育聯絡網絡,以推展技藝教育各項研發工作、改進技藝教育功能及提昇技藝教育水準與實施成效,特訂定本要點據以設立技藝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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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北、高兩直轄市教育局,推薦績優高職若干所,再由教部技職司選定試辦學校。視試辦結果,另行研議修訂設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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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任務: |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在教育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北、高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之督導下,做為實際推動技藝教育各項業務之承辦單位。統籌協調、規劃與執行縣市內技藝教育各項活動推動事宜,辦理技藝教育各項支持性工作。
(二) 整合與運用社區資源,做為執行技藝教育政策之支援站,預留彈性及創新空間,提供地區性技藝教育整體需要之支持性資源。
(三) 規劃、協調與執行縣市內技藝教育年度工作。包括:
1、 資源規劃部分:
(1) 調查及統計縣市內技藝教育之需求、辦理現況(如學生流失率、就學率、就
業率、升學率等)。
(2) 協助北、高兩直轄市、中部辦公室辦理技藝教育開班與分發工作事宜。
(3) 整合可運用的社區及社會資源。
(4) 建立地方特色之行職業資料。
(5) 規劃與執行技藝教育區域合作事宜。
(6) 規劃與建立其他支持性系統,如教學實習場地、教學設備等相關資訊。
2、 課程與教材部分:
(1) 調查與提供技藝教育類班課程與教材等相關資訊。
(2) 協助或輔導縣市內具地方特色之多樣化課程設計。
(3) 協助規劃與編纂具地方特色之教材。
(4) 協助各校規劃與建置教學環境或設施。
3、 師資培訓部分:
(1) 建立技藝教師人才庫。
(2) 調查與統計短、中、長期師資培訓需求。
(3) 調查與統計技藝教師輔導知能研習需求。
(4) 規劃與辦理縣市內師資培訓及相關研習活動等。
(5) 彙整各項師資培訓及相關研習活動實錄。
4、 輔導工作部分:
(1) 建立輔導人才資源庫。
(2) 規劃與協助縣市內國民中學辦理生涯認知、生涯試探、生涯輔導等生涯教育
活動。
(3) 編印技藝教育宣導、學生生涯輔導及進路輔導等資料。
(4) 彙整與提供相關測驗工具。
(5) 規劃與辦理縣市內其他宣導及輔導活動。
(四) 提出技藝教育資源中心試辦工作年度檢討報告,包括:
1、 資源規劃業務之試辦結果報告。
2、 課程與教材業務之試辦結果報告。
3、 師資培訓業務之試辦結果報告。
4、 輔導工作業務之試辦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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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組織與職掌: |
本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其編組與職掌如下:
(一) 本中心召集人由附設資源中心之學校校長擔任,並成立諮詢委員會,置委員數人,
由召集人聘請縣市區域內參與技藝教育之高職及國中校長、學者專家及教育行政人
員擔任之,負責本中心工作計劃、行政規章等之策劃、審查與推動事宜。
(二) 召集人綜理中心業務,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選處室主任聘兼,襄助處理
中心業務;其下依工作任務需要得另設資源規劃、課程教材、師資培訓、或輔導工
作小組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召集人遴選縣市區域內教職員兼任,以執行技藝
教育各項推動業務。
(三) 另有關本中心人事、會計、總務等事宜,由中心學校編制人員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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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辦中心所需經費納入技藝教育方案補助案辦理,中心依據實際任務需求提出工作計劃,經教育部審核後,直接撥款補助成立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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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北高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技藝教育諮詢委員會及技藝教育研發工作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各技藝教育資源中心視導。
(二)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業務推展成效良好之資源中心得依權責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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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
| 八、 本要點試辦一年,期滿再行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