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全國校友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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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全國校友總會(以下簡稱興大附農校友總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以服務校友加強聯誼,宏揚中農勤耕苦讀、團結合作之精神,提高農業學術及協助母校及校友事業之發展。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服務校友並加強校友情誼。 二、協助母校之建設及其發展。 三、輔導會員之進修及就業。 四、會員動態調整,編印同學通訊錄及校友會會訊。 五、舉辦學術講座與聯誼活動。 六、協助校友召開同學會。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 1.前台灣省立(或台中州立)台中農業學校畢業或肄業。 2.國立台中高農高級部畢業或肄業。 3.國立台中高農附設進修學校畢業或肄業。 4.現任或曾任母校教職員等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區分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最後更新時間:
2015/7/10 下午 02: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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