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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簡介

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3.9.26經103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10.9.24經110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第 三 條   家長會全銜為「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會址設於台中市東區台中路283號。
第 四 條   家長會以作為關心教育的家長們與學校間的橋樑為目的,並以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提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 五 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 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
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 七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三人,本校日夜校合計八十四班,委員至多可設四十九人。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第 八 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就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
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一項、 第二項與前項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
免,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 九 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第  十  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三章 任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十二 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0/5 上午 10: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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