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2年11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54766號函辦理。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為電動自行車)交通部正式納管,2年內(113年11月29日前)車輛須完成掛牌、投保強制險才可以上路騎乘,也須符合未滿14歲不得騎乘、不得擅自改裝、時速上限25公里等相關規定。
三、為提供正確觀念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生,教育部國教署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發展微型電動二輪車課程模組及圖卡,新增於旨揭手冊之第4章,教師可運用圖卡搭配課程模組進行教學,強化學生對於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安全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