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興大附農衛生委員會組織要點 | ||
| 第一條 | 依據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5070 號公布之「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辦理 | |
| 第二條 | 目的:為推廣本校衛生保健工作,落實師生健康教育知能及改善校園衛生環境,進而營造師生樂於生活學習的優質健康校園,特設置「國立興大附農衛生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主任擔任;委員由各處室主任、護理人員、導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執行秘書由衛生保健組組長擔任。 | |
| 第四條 | 學校衛生委員會職掌: | |
| (1) 擬定與推展學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 | ||
| (2) 規劃與充實學校衛生器材、設施; | ||
| (3) 審議及執行學校衛生教育宣導工作之策劃; | ||
| (4) 督導校園健康環境與飲食衛生; | ||
| (5) 其他學校衛生相關工作之輔導。 | ||
| 第五條 | 委員會下設心理諮商組、健康教學組、環境設備組、健康服務組及公共關係組等五組,(組織分工及職責內容如附表)辦理學校衛生相關事宜。 | |
| 第六條 | 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若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則由副主任委員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第七條 | 學校衛生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
| 第八條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