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134200348A號書函暨教育部國教署113年4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47119號書函辦理。
二、法令規定:
(一)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
(二)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2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
三、本校同仁如有下列情形,需另案專簽辦理,俾及時於事由發生起1個月內函報教育部國教署:
(一)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致每日辦公時數超過 14 小時,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致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
(三)請各單位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所屬人員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
四、為使同仁瞭解工時相關規範及自身之健康權,請同仁踴躍修習勤休制度數位課程:「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
五、勤休新制相關規定及 Q&A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