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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宣達「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相關訊息
公佈單位
學務處 衛生組
公佈日期
2025/6/12 下午 02:22:00
公佈內容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 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 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 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 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 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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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2025/7/12 下午 1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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